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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

法律2.1W
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
不正當競爭法經營者賠償範圍是什麼
賠償數額的確定,一直是人民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難點。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侵權人應對被侵害的經營者因其不正當競爭而遭受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該法還特別規定,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出的合理費用,亦作為被侵害者的損失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雖然,反不正當競爭法對賠償額的確定已作出了明確規定,但審判人員在實踐中仍會遇到諸多棘手的問題。賠償損失是以受害者有損失為前提。賠償額的確定應以補償受害者的損失為標準。故理想情況下,人民法院判決的賠償額應恰好可以使受害者恢復到受侵害以前的狀態。若賠償額高於受害者的損失,有悖於法律救濟的基本原則;若賠償額低於受害者的損失,又對權利人的保護不利,侵權行為的發生率將會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