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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債權債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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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債權債務協議
股東債權債務承諾書
承諾書意思明確,具擔保合同效力 擔保責任是產生於擔保人對債權人的承諾,即擔保人允諾在債務未得到清償時,擔保人依其允諾承擔代為履行債務或相關民事賠償責任的責任。 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沒有約定保證方式的,保證人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擔保法第十三條規定,保證人與債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保證合同。但在日常生活中,許多人不懂法律的該項規定或者當事人是熟人礙於情面等方面原因,在為他人作擔保時未專門訂立書面擔保合同,有的僅僅是出具了比較粗糙的書面擔保文字載體,甚至直接在借據上寫上擔保人和自己名字的也不鮮見,但是如果債務人未能按時還款,則往往因此而引發爭議。”該案承辦黃法官介紹,本案承諾書是否具有擔保合同效力成為爭議焦點。 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的效力性在於書面合同可以體現為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本案承諾書是被告龔某親自書寫並簽名,所體現的內容是其為蔡某借款提供擔保的真實意思,已經具有擔保的內容與形式,雖然缺少一般擔保合同的部分要素,但是不能以此認定該擔保承諾書無效,而應從誠實信用原則出發,認定該承諾書已經具有擔保合同的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