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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搖撞騙罪金額與量刑法條是什麼

法律2.31W
招搖撞騙罪金額與量刑法條是什麼
招搖撞騙罪金額與量刑法條是什麼
(一)招搖撞騙罪金額的認定並沒有具體的規定,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威嚴及其對社會的正常管理活動。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行為。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的,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刑法規定的其他犯罪。冒充行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國家機關人員;二是此種國家機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冒充司法機關工作人員,職務低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冒充職務高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是指以假冒的身份進行炫耀、欺騙、如騙取愛情、職位、榮譽等,原則上不包括騙取財物。
(三)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四)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其目的是為了謀取非法利益。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國民對公家機關的信賴的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
根據刑法第279條的規定,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的,應當立案。本罪屬於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進行招搖撞騙,原則上就應當以犯罪論處,應當立案偵查。
犯本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謂"情節嚴重的",一般是指以下幾種情況:多次進行招搖撞騙的;招搖撞騙所得非法利益巨大的造成被騙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或惡劣政治影響的等等。冒充人民警察招搖撞騙的按照上述規定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