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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收事故認定書要怎樣處理

法律2.37W
拒收事故認定書要怎樣處理
拒收事故認定書要怎樣處理
1/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責任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認定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或者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由此可以知道,對於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責任書上簽名的,交警部門是不適用調解,但是,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運用法律來維護各自的合法權益。
車輛當事人就算是拒收,也不可能改變事故認定書的結果。因此,對於事故認定書結果有異議,應該要及時提出,而不是直接拒收。
2、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調解,交通警察可以在事故認定書上載明有關情況後,將事故責任書交付當事人:
(一)當事人提供不出交通事故證據,因現場變動,證據滅失,交通警察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
(二)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三)當事人拒絕在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四)當事人不同意交通警察調解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一或者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