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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發生情勢變更

法律3.06W
合同發生情勢變更
什麼是合同情勢變更原則,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
一、什麼是合同情勢變更原則情勢變更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了不可預見的情勢變更,致使合同的基礎喪失或動搖,若繼續維護合同原有效力則顯失公平,從而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則。二、合同情勢變更原則的條件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有以下幾項:(一)須有情勢變更的事實。所謂情勢,泛指作為合同成立基礎或環境的客觀情況,例如合同訂立時的供求關係。這裏的變更,是指上述客觀情況發生了異常變動,例如戰爭引起嚴重的通貨膨脹。具體判斷是否構成情勢變更,應以是否導致合同基礎喪失、是否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對價關係障礙作為判斷標準。(二)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履行完畢之前。之所以要求情勢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以後,是因為若情勢變更在合同訂立時即已發生,應認為當事人已經認識到發生的事實,合同的成立是以已經變更的事實為基礎的,不允許事後調整,只能令明知之當事人自擔風險。之所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要求情勢變更發生在履行完畢前,是因為合同因履行完畢而消滅,其後發生情勢變更與合同無關。(三)須情勢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於當事人,即由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引起。若可歸責於當事人,則應由其承擔風險或違約責任,而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四)須情勢變更是當事人所不可預見的。如果當事人在締約時能夠預見情勢變更,則表明他承擔了該風險,不再適用情勢變更原則。(五)須情勢變更使履行原合同顯失公平。該顯失公平應依理性人的看法加以判斷,包括履行特別困難、債權人受領嚴重不足、履行對債權人無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