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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柴油立案標準是如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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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經營柴油立案標準是如何的
非法經營柴油立案標準是如何的
一、並非所有非法經營成品油的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非法經營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節嚴重的才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非法經營柴油不構成犯罪,理由如下;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3條2款規定: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衞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
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鑑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佈,並適時調整。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公佈的《危險化學品名錄》中只有汽油,沒有其他成品油。
因此,汽油屬於國家限制買賣的物品。經營汽油必須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2、商務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該辦法對成品油的解釋是: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3、我國《刑法》第225條規定,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