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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是法院送達還是自己去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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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狀是法院送達還是自己去拿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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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達超期一年送達上訴狀應該怎麼辦?

如今到法院起訴解決糾紛的案例越來越多。在法院進行調節或判決後,仍然有的人會不服,要進行上訴。那麼法院送達超期一年的怎麼辦,在我國的法律裏面有沒有相關規定?
一般情況下,法院不會犯這種低級錯誤,你必須搞清楚,對方書寫的時間不等於真實情況,如果真是過了上訴期的案件,二審法院你只要提出,二審依法立即會審查當時的送達回證時間和對方繳費發票時間,直接可以認定是否過期,應當不會產生超期上訴的情況,如果超期,二審法院依法不能受理,上訴超期是程序問題。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一百九十九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事人雖表示上訴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上訴狀,是否作為上訴案件受理問題的批覆》
(一)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雖表示要上訴但未遞交上訴狀的,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須在法定期限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要求提出上訴狀及副本。
(二)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表示上訴的同時,請求延期遞交上訴狀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正當,可以酌情適當延長。
(三)當事人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僅表示上訴,既未遞交上訴狀,又未請求延期的;或者請求延期但未獲人民法院准許而且在法定的上訴期限內又未遞交上訴狀的;或者請求延期獲准後在延長的期限內仍未遞交上訴狀的,原審判決或裁定在法定上訴期限或准許延長期限屆滿後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服該判決或裁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作為申訴處理,而不應作為上訴案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