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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文化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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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文化產權
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基於人們對自己的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和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標記、信譽依法享有的權利。它是一種私權,本質上是特定主體依法專有的無形財產權,其客體是人類在科學、技術、文化等知識形態領域所創造的精神產品。保護知識產權的目的,是為了鼓勵人們從事發明創造,並公開發明創造的成果,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知識傳播與科技進步。


知識產權包含領域如下:


1、傳統領域(線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


2、互聯網領域的地址資源(線上):英文域名、中文域名、中文網址(通用網址/無線網址) [1] 等。


知識產權的特徵可以概括為“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


3、專有性


也稱壟斷或獨佔性。是指知識產權的所有人對其權利的客體(如專利、註冊商標)享有實施、佔有、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別人要享有這種權利,必須經知識產權所有人同意。


4、地域性


是對權利人的一種限制。它表示任何一個國家和地區所授予的知識產權,僅在那個國家和地區具有專有性,而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不具有專有性,即不受到法律保護。


5、時間性


是指知識產權的保護受到時間的限制。超過規定的時間,就不再得到法律的保護。


知識產權調整的是因確認、保護和行使知識產權過程中所產生的社會關係,知識產權法的任務就是從法律上確認智力成果歸生產者或合法受讓人所有,用法律手段來保障權利人或其合法受讓人對智力成果的所有權。


知識產權是指相關開發者的專利技術,相關的當事人因積極的對自身的權益進行保護。我國的法律規定,一旦出現這類事件時,應積極的收集相關的證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相關的訴訟進行這類時間的維權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