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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種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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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的種類有哪些

相信大家在日常生活中都聽説過累犯。累犯就是受過刑罰處罰,而當刑法執行完後,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又犯而被判處一定的刑罰罪的罪犯。而累犯並不僅僅是一種,它還有其分類。那麼,累犯的種類是怎樣的呢?接下來,本站網小編將為您帶來相關內容,希望能對您瞭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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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累犯的種類有哪些,對此是怎樣界定的?

構成刑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累犯,相對於一般累犯而言,被稱為特別累犯。根據《刑法》第66條的規定,特別累犯,是指因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受過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後,在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這裏對成立累犯的時間條件沒有任何限制,體現了對構成國家安全犯罪的累犯,更加從重處罰的精神:其條件為:
①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如果前後罪都不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或者其中之一不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的,則不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但這並不影響可成立一般累犯。
②前罪被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判處的刑罰的種類及其輕重不受限制。即使前後兩罪或者其中之一罪被判處或者應判處管制、拘役或者單處某種附加刑的,也不影響其成立。
③前罪的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即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的特別累犯,不受前後兩罪相距時間長短的限制。
1.罪名限制: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
2.時間上沒有限制。這是不同於一般累犯的本人認為很重要的一個點。
3.刑度無限制。只要前後兩罪都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都被判處刑罰處罰,就可以構成特殊累犯。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