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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駕算不算危險駕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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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毒駕算不算危險駕駛罪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危險駕駛罪毒駕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再次審議了刑法修正案(九)草案。

新的草案擬將刑法有關危險駕駛罪的規定修改為: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在上述規定中,第三項、第四項為新增內容。分組審議時,常委會委員十分關注危險駕駛罪的修改,建議毒駕入刑。

事前防禦比事後懲罰重要

“現在毒品氾濫的速度很快,毒駕會造成重大的公共安全事件,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所以毒駕入刑是很有必要的。”楊震委員説。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何健忠説,隨着新型毒品的易制化和吸毒成本的降低,吸毒人羣有蔓延的趨勢。與此同時,我國已進入汽車社會,機動車保有量迅速增長。兩方面的交集使得毒駕增多成為必然趨勢,交通安全隱患也隨之增加。目前,我國對毒駕尚沒有一個確切、權威的統計數字,但從媒體的報道來看,毒駕引起的交通事故呈上升趨勢,且增長幅度越來越大。毒駕已成為繼酒駕之後的又一重大社會安全隱患,其對多數人或不特定人的人身安全或財產安全構成現實、直接、重大威脅,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理應動用刑罰手段加以規制。如果發生重大人員傷亡刑法才介入,這種介入意義不大。

“事前防禦比事後懲罰效果要好得多。”何健忠認為,毒駕入刑可以將刑法防衞功能的重心前移,從而實現對法益的前置性保護。

毒駕入刑具有現實緊迫性

劉政奎委員認為毒駕應當入刑。他説,毒駕造成的人身傷亡事件,媒體時有報道。毒駕嚴重危及公共安全,應定罪處罰,這也有利於禁毒工作。

方新委員説,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我國吸毒人羣越來越年輕化,吸食合成毒品人均年齡28歲。據公安部的數據,這些人中擁有駕照者為數不少。吸毒人員濫用毒品後,駕駛、反應、辨識和身體協調能力明顯下降,會有方向感、距離感和時空感的錯亂,發生事故風險明顯增加。

“與酒駕相比,毒駕行為對道路交通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的危害更大。”方新説,但是按照現有法律規定,毒駕要承擔的法律後果與酒駕相比明顯偏輕,達不到震懾效果,無形中會助長吸毒駕駛行為。公安部等有關部門曾解釋毒駕不能入刑的原因,一是快速檢測困難,二是即使尿檢呈陽性,也可能是因為吃了其他藥物造成的。在方新看來,這個理由不能成立。和運動員吃違禁藥一樣,查出是陽性的,就依法處理。如果説是其他藥物造成的,他有申訴的權利,但是要自己來舉證,證明是因別的藥物造成的。吸毒人員自己不要命了,但是不能危害他人的生命。建議對毒駕行為從嚴管理,列入刑法規制之中。

“如果因為有病吃藥的,應該有醫生的證明。”範徐麗泰委員説,毒駕入刑是要給社會一個信息,即毒駕是不可接受的,我們對毒駕的態度是零容忍的。

韓曉武委員也建議毒駕入刑。他説,吸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與刑事違法性。毒駕行為與醉駕行為一樣,足以對公共交通秩序造成危害。

“我看過一個研究報告,酒後駕車比正常反應時間慢12%,而毒駕比正常反應時間慢21%,特別是毒癮發作時駕車更加危險,危害更大。”韓曉武説,近年來,毒駕已屢見不鮮,毒駕入刑具有現實緊迫性。

容忍毒駕是對生命不尊重

“所謂毒駕就是服用毒品後駕車的行為,屬於典型的危險駕駛行為。”樑勝利委員説,吸毒後人往往出現幻覺,對駕駛員駕駛能力的影響非常嚴重,為惡性交通事故發生埋下隱患。對這樣的“馬路殺手”,如果聽之任之,顯然是對公眾生命的一種不尊重,只有對其進行必要約束和規範,才能確保道路安全。

樑勝利認為,毒駕入刑有三條重要理由:

一是毒駕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毒駕入刑勢在必行。國家禁毒委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年底,全國累計登記吸毒人員295.5萬人,估計實際吸毒人員超過1400萬人,其中吸毒人員中持有駕駛執照的佔20%左右。毒駕羣體日益龐大,其帶來的交通隱患必然增加。這些年來,國內毒駕案例呈爆發式增長態勢,毒駕造成越來越多聳人聽聞的交通事故,被社會各界關注。為什麼説是爆發式增長?2003年到2005年,國內媒體關於毒駕引發的交通事故報道不足10起,到2012年媒體報道查獲的毒駕案例已經超過百起。機動車本身就具有高度危險性,需要駕駛人注意力高度集中。由於毒品對人體中樞神經產生作用,人吸毒後會產生幻覺,有情緒上的亢奮等症狀,駕駛能力嚴重削弱,很容易失控,為惡性交通事故埋下隱患。毒駕危害遠勝於酒駕,毒駕入刑不僅勢在必行,在刑事處罰程度上也應比酒駕更為嚴厲。

二是現有制裁毒駕的法律法規缺失。2011年5月刑法修正案(八)開始施行,將酒駕和飆車的行為入刑。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是麻醉藥品,患有妨礙安全駕駛車輛的疾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不得駕駛車輛。從這個規定不難看出,毒駕和酒駕一樣,都是絕對禁止的行為,但是與酒駕的有關法律規定相比,法律對於毒駕的處理略有不足。目前毒駕行為尚未列入刑法規制,公安機關對發現的毒駕造成嚴重後果的,只能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來處理。尚未肇事的,只能依照禁毒法、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機動車輛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對吸毒者進行處罰或者註銷駕駛證。這達不到震懾效果,無形中會助長吸毒駕駛行為。毒駕已經成為一個不能忽視的社會問題。世界上很多發達國家,如美國、澳大利亞、日本、新加坡對毒駕行為採取零容忍態度,無論是否造成交通事故,法律規定都要罰款,還要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徵求意見過程中,有30個省、直轄市、自治區和有關單位提出應將毒駕入刑,這充分表明大家對毒駕入刑的意見是統一的,對其社會危害也是有普遍認識的。

三是毒駕入刑要有前瞻性,不能因為檢測方面的障礙而不入刑。毒駕之所以遲遲沒有入刑,與其實際操作難度有較大關係,不過不能因為操作難度大就擱置立法。因為我們的立法是以問題為導向的,要規範社會各方面的行為,避免法律缺失。現在毒品問題已成為當今世界三大毒瘤之一,毒駕問題已經成為當前社會危險駕駛的兩大殺手之一,第一是酒駕,第二是毒駕。毒駕如果入刑,可將尿液檢測作為毒駕檢測手段。毒駕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我們不能坐等檢測手段完善、成熟後再啟動毒駕入刑的程序。

韓曉武介紹,目前吸毒快速檢測技術已獲得突破,公安部門採用唾液檢測法,在路邊就可以進行吸毒篩查,整個檢測過程只需要一兩分鐘。毒駕完全符合危險駕駛罪的構成要件,應納入刑法調整範疇。

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將危險駕駛罪的刑期規定為兩檔,增加“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希望對你的危險駕駛罪毒駕的問題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