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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連帶保證

法律1.7W
抵押擔保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是國際融資擔保的一種形式。兩個以上的保證人對同一筆債務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 (joint liability)。其特點:


①債權人享有既可向所有的保證人請求賠償,也可只向其中一人請求賠償的選擇權。但是,債權人的這種權利只能行使一次。即如果債權人只要求某一個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而法院判決的結果尚不足以補償其債權時,則他無權再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他保證人再行補償。


②如果僅有一個保證人被請求履行保證責任,則他有權要求其他保證人共同履行。


③如果一個保證人因破產或其他原因而不能履行保證責任時,其責任轉移給其他的保證人。


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是以放棄先訴抗辯權為前提的。因此,是否具有先訴抗辯權,是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的最重要區別;保證人代被保證人承擔債務,則是兩種保證的相同之處。當一般保證人放棄先訴抗辯權或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時,一般保證實際也就轉變成了連帶責任保證。我國擔保法第十九條還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實踐中,由於大量保證合同條款、內容籠統,保證承諾書過於簡單,加之出具保證的當事人法制觀念不強,難以做到文字嚴謹,所以出現保證責任約定不明確的相當多,比如有的僅在擔保單位欄內加蓋公章、只寫保證償還或寫承擔保證責任等,有的法院將其推斷為一般保證,有的法院則將其視為連帶責任保證,審判實踐中的掌握很不一致。根據擔保法規定和當前審判實踐中掌握的基本原則,對保證當出現理解不一致時,應當作對債權人有利的解釋,也就是説,當保證責任約定不明時,應當將這種模糊的保證認定為連帶責任保證,以更加有利於保障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實現


擔保,在銀行貸款的業務中經常會有發生,一般銀行都會要求貸款人提供擔保,如果有擔保物的,或者是抵押物的,同樣可以貸款,這些內容的規定,都是為了能夠保障銀行自己的切身利益,防止借款人因為借款而逃跑,造成利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