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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駁回仲裁裁決

法律2.44W
人民法院駁回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駁回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駁回仲裁裁決不能上訴了,因為用人單位依照調解仲裁法的規定向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駁回申請或者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為終審裁定。

人民法院在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後,必須組成合議庭對當事人的申請及仲裁裁決進行審查。

經審查,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不同的處理。

1、撤銷仲裁裁決。

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提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經審查核實,認定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所依據的理由成立,應當在兩個月內裁定撤銷該仲裁裁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能否部分撤銷問題的批覆》,我國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犯罪的構成要件。

如果裁決事項超出了當事人仲裁協議約定的範圍,或者不屬於當事人申請仲裁的事項,並且上述事項與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是可分的,人民法院可以基於當事人的申請,在查清實事後撤銷該超裁部分。

對於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的裁定,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得申請再審。

在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後,當事人可以選擇訂立新的仲裁協議對糾紛進行仲裁或者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兩種途徑解決糾紛。

2、駁回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

人民法院經過審查未發現仲裁裁決具有可被撤銷的理由的,應在受理撤銷仲裁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駁回申請的裁定。

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

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後,雙方當事人必須按照仲裁裁決所確定的權利義務自動履行。

如果不自動履行仲裁裁決,權利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後,如果認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可以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仲裁,並裁定中止撤銷程序。

仲裁庭拒絕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撤銷程序。

仲裁機構經過審理某個案件後得出了一份裁決也並不是意味着這個糾紛就必須按照這份仲裁加以解決的,只有將仲裁送到法院並經過法院的判斷認可才能夠確定仲裁是否確實有效,一般法院既然作出了駁回的決定也就意味着當事人已經沒有起訴這份文件的需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