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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類型50是什麼意思

法律1.7W
户籍類型50是什麼意思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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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的類型是什麼意思

此外,還包括《刑法》第116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罪,第117條規定的破壞交通設施罪,第118條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罪、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等。上述條文分別規定,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或者行為足以導致公共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上述條文,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情況,對犯罪既遂不要求發生嚴重後果,只要求發生具體的危險。大家可能要問了,如果造成了嚴重後果的怎麼辦呢?那就應當適用法定刑更重的條款,即適用《刑法》第115條或者第119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見,對於上述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實際上有兩個條文規定了兩種法定刑:第一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這樣的法定刑而言,造成公共危險就認為達到了既遂(或完整實現罪狀即具備處罰的完整前提)的程度,不要求結果發生;第二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對於這樣的法定刑而言,必須發生了嚴重結果才認為達到既遂(或完整實現罪狀即具備處罰的完整前提)的程度。關於犯罪進度形態問題,應當從適用法條或適用該條法定刑的角度掌握。《刑法》第114條、第118條等對放火、爆炸這類危害公共安全的惡性犯罪規定的法定最高刑才10年,立法中之所以規定如此輕的法定刑是因為罪狀中要求的犯罪程度也很低,即造成“危險”即達到該條要求的標準高度,也就是達到了依據該條法定刑處罰的標準程度,這意味着應當直接按照該條的法定刑完整處罰,不需要考慮適用總則未遂犯的規定,給予從輕減輕處罰。反過來,如果對造成危險的情形,按照未遂規定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幅度內從輕或減輕處罰是錯誤的。因為該條的法定最高刑才10年,就是根據尚未造成危害結果的情況制定的。如果造成危害結果,則沒有那麼客氣最高刑才10年,而是應當適用《刑法》第115條結果加重犯的規定在10年以上的法定刑幅度處罰。換言之,也可以認為,犯罪既遂並非是“犯罪行為本身”的既遂,而是某一“刑法條文”的既遂(該條罪狀被完成)。這些學術上的爭議,對於考生而言可以不去深究,按照通説掌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