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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追加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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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得利追加被告
被告不當得利反訴
對於不當得利追加被告這個問題,解答如下:

現在如果是被告不當得利反訴的話,一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一條規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告提出反訴,應當附有符合起訴條件的相應的證據材料。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根據《證據規則》的規定,不當得利案件遵循的也應是"誰主張誰舉證,否則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的原則。具體落實到原被告的舉證責任原告已經提交了從自己的銀行賬户轉賬到被告賬户四萬元的證據,並且根據原告方提交的庭審筆錄,被告亦對這筆款項予以確認,並明確表示和原告不相識,並且匯入款項的賬户亦承認是自己的賬號,我方根據證據規則已完成舉證責任。

二、沒有合法依據是一個消極事實,不當得利證明責任的分配中,沒有合法根據屬於消極的事實,應當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依據有四:

—是原告對消極的事實無法舉證;

二是從公平的角度看,被告收到原告給付的利益,應當説明其接受給付的依據;

三是能證明收受利益原因的相關證據多在被告的控制之中,從離證據遠近的角度看,應當由被告承擔證明責任。

四是在假設的確沒有合法依據的情況下,原告是無法證明這一點的,因此原告顯然不應當承擔證明"給付沒有合法依據"的舉證責任;相反被告所要主張的自己因原告的給付而取得收益是有合法依據的,那就要對此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