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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人離婚該對前妻做何補償

法律3.19W
男人離婚該對前妻做何補償
《婚姻法》對離婚時的經濟補償有何規定

《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這即是離婚時一方要求對方給予經濟補償的規定。該規定是承認家務勞動尤其是婦女的家務勞動的經濟和社會價值的體現。從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和情理上講,夫妻一方付出較多的義務的現象是正常的。但是依據民法公平對等的原則的要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理應享受與義務相應的權益回報。

實際上,一方為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義務,必然會出現個人所得財產減少的情況,因此,在夫妻雙方約定夫妻財產各自所有的,離婚時另一方應當給與對家務勞動付出較多的一方相應的補償,《婚姻法》作出這樣的規定是適當的。需要注意的是,離婚時的經濟補償,需要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主動提出,否則法院不會主動要求另一方給予經濟補償。

我國法律上對離婚補償的相關規定主要是體現在一方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女方可以向法院主張要求對有過錯方不分財產或者少分財產,具體情況下可以向司法機關舉證,並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要求提供相關證據,並支付規定標準的經濟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