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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川公交車着火工傷賠償情況

法律1.2W
銀川公交車着火工傷賠償情況
公交車內乘客損失的賠償

對於公交車內乘客的誤工費,治療費等,如果涉及還應按照具體情況由法院裁定。一般來説,乘客在乘公交車期間,因第三方肇事受傷,公交車無事故責任,也應先行賠償乘客損失。建設部頒佈的《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過程中發生乘客傷亡的,除能夠證明是傷亡人員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以外,城市公共汽電車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根據《合同法》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有確保乘客人身、財產安全的法定義務。同時,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只要不是不可抗力或者旅客自身原因造成的,不論客運公司主觀上有無過錯,旅客均有權向其請求損害賠償。


乘客與公交公司之間已存在有效客運合同,公交公司應當確保乘客旅途中的人身及財產安全,至於是否是由於第三者造成公交公司違約則不是免責理由。公交公司在無法定免責事由情況下,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乘客損失的相關費用。公交公司在先行賠付後,可再向事故中全責的私家車車主主張權利。這部分費用可能含有乘客的誤工費。


由此可見,私家車的問題,應首先依據交警部門確定的事故認定書明確責任確實屬於私家車一方。如果只有車輛損傷,則按定損賠償公交車的停運損失費。如車內乘客受傷,因此產生的誤工費由公交公司墊付後可一同向全責的私家車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