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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權利和義務

法律1.91W
政治權利和義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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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義務是什麼呢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憲法和法律規定公民有參加國家管理、參政議政的民主權利以及在政治上享有表達個人見解和意願的自由。它包括公民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公民的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
1、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公民參加管理國家事務的一項最基本的政治權利,體現了我國人民當家作主,管理國家事務的主人翁地位。我國法律規定,凡年滿 18 週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示威和遊行的自由。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出版自由是言論自由的擴展,是廣義的言論自由。它指的是公民有權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通過出版物表達自己的意見和思想的權利。其次,我國的歷部憲法都明確規定了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自由。
這是對公民的政治權利以及義務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