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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避税的途徑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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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避税的途徑是什麼
個人獨資企業避税的途徑是什麼
個人獨資企業只交個人所得税,不交企業所得税。按照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徵收個人所得税,適用“個體工商户生產經營所得”項目。
個人獨資企業不用交企業所得税的原因是:新企業所得税法規定,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必須是有法人資格的,而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因此不繳企業所得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的合夥人要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税,按照個人所得税中的“個體工商户的”税目徵收。企業所得税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税。納税人範圍比公司所得税大。企業所得税納税人即所有實行獨立經濟核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內資企業或其他組織,包括以下6類:
(1)國有企業;
(2)集體企業;
(3)私營企業;
(4)聯營企業;
(5)股份制企業;
(6)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
要注意以下規定:調整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財税【2008】65 號):
一、對個體工商户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税時,個體工商户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本人的費用扣除標準統一確定為24000元/年(2000元/月)。
二、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向其從業人員實際支付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允許在税前據實扣除。
三、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發生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支出分別在工資薪金總額2%、14%、2.5%的標準內據實扣除。
四、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用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税年度結轉扣除。
五、個體工商户、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發生的與其生產經營業務直接相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六、上述第一條規定自2008年3月1日起執行,第二、三、四、五條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
這樣大家就該清楚了,因為個人獨資企業一般規模較小,相對來説沒有規範的賬務結算,企業所有人的私人支出和維持企業運轉的正常支出很難界定,可能會有大量的私人支出都已經税前列支,故對個人獨資企業只徵收個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