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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地拆遷規費

法律1.34W
徵地拆遷規費
徵地有關規費的繳交標準

1、防洪保安資金。按贛府發[1995]63號文規定執行,由建設單位按所徵耕地面積每畝250元標準,統一交給省財政廳(由省國土資源廳代收)。


2、水土保持生物設施補償費。由建設單位按所佔用植被面積每平方米0.6元標準,統一繳交給省財政廳(由省水利廳代收)。


3、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財政部、國家林業局財綜[2002]73號文標準繳交省財政,省林業廳向國家林業局轉報相關手續(含臨時用地);森林植被恢復費的使用,按有關規定執行。


4、耕地佔用税。按照《江西省耕地佔用税實施辦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5、耕地開墾費。根據《江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建設用地報批有關工作的意見》(贛府廳發[2007]9號)的規定,省重點工程建設佔用耕地,由建設單位委託所在地設區市政府和縣(市、區)政府負責補充,費用為:耕地每畝9000元,基本農田每畝11000元。


6、徵地管理費。按徵地補償費用總額的2%繳交。根據贛財綜[2007]42號文規定,由建設單位統一繳交給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代收)。省國土資源廳按有關規定撥付相關市、縣國土資源部門並監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