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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有哪些分類,能怎麼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法律2.36W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類,能怎麼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有哪些分類,能怎麼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1.一般共犯與特殊共犯。一般共犯是指沒有特殊組織形式的共同犯罪,共犯人是為實施某種犯罪而臨時結合,一旦犯罪完成,這種結合便不復存在。特殊共犯亦稱有組織的共同犯罪、集團性共犯,通稱犯罪集團,是《刑法》第26條第2款規定的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
2.簡單共犯與複雜共犯。簡單共犯亦稱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實行某一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的行為,共犯人都是實行犯,不存在組織犯、幫助犯、教唆犯問題。而複雜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間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僅存在直接着手實施共犯行為的實行犯,還有組織犯或教唆犯或幫助犯的分工。
3.任意共犯與必要共犯。前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本可以由一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後者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為作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即該種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眾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刑法》第317條聚眾劫獄罪等)、集團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條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刑法》第317條組織越獄罪)。
4.事先(事前)共犯與事中的共犯。前者是指事前有同謀的共犯,即共犯人的共同犯罪故意,在着手實行犯罪前形成。後者即指事前無同謀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實行着手之際或犯罪過程中形成的。
5.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1)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3)起主要作用,是指在共同犯罪中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且其行為是犯罪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或是事前拉攏、勾結他人,提起犯意,出謀劃策的教唆犯。
(4)應當根據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處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區分主、從犯。若他們的地位和作用一致或相當,則均認定為主犯。
(5)在共同犯罪中,數名被告人互相推卸罪責,其它證據又不能確定他們之間地位和作用大小的,應認定他們在共同犯罪中起同等作用,不分主、從犯。
(6)同案人在逃,從現有證據證實已抓獲的被告人確實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起次要或輔助作用(如看風、轉移贓物等)的,應認定為從犯。
(7)刑法分則對主犯另設處罰規定的,應依照刑法分則條文處罰。不應重複刑法總則關於主犯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