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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異議答辯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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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異議答辯狀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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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管轄權異議答辯狀應該怎麼寫。有沒有模板呢?

答辯人:高xx
    高XX訴劉XX離婚糾紛一案,因被告劉XX提出管轄權異議,現答辯人針對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提出答辯如下:
一、鄭州市管城回族區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劉XX為非文職軍人,因此可以認定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原告住所地法院,又根據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條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營業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可以明確本案的管轄法院為原告高XX的户籍所在地鄭州市管城回族區人民法院。
二、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與事實不符,且其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條提出異議完全是對法條的錯誤理解,應當予以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22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法院管轄。上述規定是確定一般普通案件的管轄權原則,即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但對於本案不能使用,首先,高XX是原告不是被告,不應當適用22條關於被告的相關規定,其次,本案被告是非文職軍人,法律對此種案件有特殊規定,即不論原告户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是否一致,原告户籍所在地法院是唯一具有管轄權的法院,再次,從事實上看,本案原告早已不在被告所稱的金水區居住,金水區根本不是原告經常居住地。因此,被告提出的管轄權異議應當予以駁回。
綜上,受理本案的管轄法院是本案唯一有管轄權的法院,其他法院無權管轄。
                                      答辯人:XXX
                                      20XX年X月XX日這就是一份離婚管轄權異議答辯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