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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讓與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法律1.96W
債權讓與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債權讓與合同生效要件包括哪些
一、合同生效條件:
(1)當事人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所謂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體據以獨立訂立合同並獨立承擔合同義務的主體資格。合同是當事人以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目的、有意識地追求特定法律後果的行為,它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利害得失,因此要求當事人必須能夠認識和辨認自己的行為,判斷自己行為的法律後果,即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所謂意思表示是行為人將其產生、變更和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意思表示於外部的行為。意識表示真實是合同有效的重要條件,在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同其內心真實意思是一致的,但是,有時行為人的意思表示與其真實意思不符合。在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不能僅以行為人表示於外部的意思為根據,而不考慮行為人的內心意思。
(3)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合法是民事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也是民事法律行為有效的當然要件。合同能產生法律效力就在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不合法的合同顯然不能受到法律保護,也不能產生當事人所期待的法律效果。同時,合同不僅應當符合法律,而且在內容上也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
二、債權讓與的構成要件:
1.須存在有效的債權。
2.被讓與的債權須具有可讓與性。依據合同法第79條規定,以下三類債權不得轉讓:
(1)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債權。包括:
①基於個人信任關係而發生的債權。如僱傭、委託、租賃等合同所生債權。
②專為特定債權人利益而存在的債權。例如專向特定人講授外語的合同債權。
③不作為債權。例如,競業禁止約定。
④屬於從權利的債權。例如保證債權不得單獨讓與。但從權利可與主權利分離而單獨存在的,可以轉讓。例如已經產生的利息債權可以與本金債權相分離而單獨讓與。
(2)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當事人在合同中可以特別約定禁止相對方轉讓債權的內容,該約定同其他條款一樣,作為合同的內容,當然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此種債權不具有可讓與性。
(3)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何種債權禁止讓與,所以,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是指合同法以外的其他法律中關於債權禁止讓與的規定。
3.讓與人與受讓人須就債權的轉讓達成協議,並且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
4.債權的讓與須通知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