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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向單位行賄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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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向單位行賄構成

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之便,侵吞挪用公款充當個人資產或者通過損害公共資產來提升個人資產,是為貪污;受賄是指企事業單位相關負責人利用自身職權,收受他人財物。懲治貪污、受賄犯罪,是我國現階段反腐敗鬥爭的重點,在刑法分則中將貪污賄賂罪列為專門一章,作為獨立的類罪,對於加強國家的廉政建設,突出反腐敗的打擊重點,有效地遏制職務犯罪,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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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單位行賄的如何認定


向單位行賄的很可能構成向單位行賄罪。

向單位行賄罪,指個人或單位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物,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行為。

向單位行賄罪具有以下構成特徵:

(一)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等單位的正常管理活動。行賄的對象是單位,並且是特定單位,即國家機關、國家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這是本罪與行賄罪、單位行賄罪、向公司、企業人員行賄罪的主要區別之一。

(二)本罪的主觀方面出於故意,並且必須具備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對於為謀取正當利益而給予單位以財物、回扣、手續費的,雖然也違反有關法律規定,但不構成本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行為,一是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以財物;二是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

(四)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此外,任何單位均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單位屬於特殊主體,不僅可以向其他主體行賄,其本身也可以行賄。至於單位行賄罪2017的行為,上文中小編也作出了介紹。其中單位行賄罪與對單位行賄罪屬於兩種不同的罪名,法律在構成要件的規定上面也是不太一樣的,因此針對不同的罪名,實際的行為手段也有存在一些差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