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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以上是否包括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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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以上是否包括緩刑
有期徒刑以上是否包括緩刑
1、緩刑稱緩量刑,也稱為暫緩量刑,是指對觸犯刑律,經法定程序確認已構成犯罪、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先行宣告定罪,暫不執行所判處的刑罰。由特定的考察機構在一定的考驗期限內對罪犯進行考察,並根據罪犯在考驗期間內的表現,依法決定是否適用具體刑罰的一種制度。
2、因此,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是不包括緩刑的(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通常稱為“死緩”,不是緩刑,注意區分。)
緩刑和死緩的區別:
(1)適用前提不同。緩刑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為前提死緩的適用,以犯罪分子被判處死刑為條件。
(2)執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不予關押,而是由公安機關考察,所在單位或基層組織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緩的罪犯必須予以關押,並實行勞動改造。
(3)考驗期限不同。緩刑的考驗期必須依所判刑種和刑期而確定。所判刑種和刑期的差別決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驗期死刑緩期執行法定期限為2年。
(4)法律後果不同。緩刑的法律後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是否發生法定情形而分別為:原判的刑罰不再執行,或者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