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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賠償協議,顯失公平案

法律1.15W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 顯失公平案
想了解一下關於交通事故賠償協議 顯失公平案例
你好關於交通事故賠償協議 顯失公平案例如下:2008年11月,胡某駕駛貨車與王女士的車相撞,之王女士顱腦損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雙方的車輛均有不同程度損壞。交警部門認定雙方負同等責任。肇事貨車車主畢某投有交強險及商業險。事故發生後,畢某和王女士的丈夫謝某在交警部門主持下達成賠償12.5萬元的協議。畢某將賠償款交給謝某後,謝某在交通事故賠償憑證上簽收,後畢某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金11.83萬元。王女士的成年子女及丈夫謝某後來認為,對王女士適用農村人口標準賠償不合理,遂以畢某、保險公司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要求按城鎮人口標準再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謝某是在其成年子女均未參加調解的情況下,與肇事方達成的協議,且只有車主畢某與謝某的簽名,作為王女士另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其成年子女事先沒授權謝某,事後沒追認認可調解協議,因此該調解協議沒發生法律效力。另外,雖然死者的户口在農村,但住所地已經劃歸當地經濟開發區實行城鄉户口統一管理,故應按城鎮居民的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法院遂判決保險公司、畢某向死者家屬賠償經濟損失31萬多元,扣除已經給付的部分,應再賠付18.8萬元。 如何確認由車主畢某與謝某兩人所簽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的法律效力,是本案最關鍵的問題。 從該調解協議書的形式上看,存在兩個方面的不足:一是遺漏了賠償義務人的簽字,由於肇事車輛投保了交通事故保險,有關保險公司也應當是該案的賠償義務人,然而,該調解書上卻沒有保險公司一方的簽字;二是遺漏了賠償請求權利人的簽字,即該調解書上應由死者王女士成年子女的簽字。再從調解協議達成的過程來看,謝某是在其成年子女均未參加調解的情況下與肇事方達成協議的,作為死者另外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即王女士的成年子女事先沒授權謝某,事後也沒追認認可調解協議,因此對王女士的成年子女來講,謝某參與調解的行為並不能構成合法有效的表見代理,所達成的調解協議對其成年子女沒有約束力。所以,法院認定該案中的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沒有法律效力、屬無效合同,是合法、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