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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備租賃合同毀約

法律2.3W
設備租賃合同毀約
設備租賃合同毀約
設備租賃合同毀約規定是需要承擔違約責任,具體各方的違約責任的承擔如下所述。

1、出租人的違約責任(1)未按約定將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應當支付違約金;

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符合合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規定對房屋進行維修養護,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應負責修理;

承租人有權要求支付違約金;

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還應負責賠償。

(3)出賣、轉租房屋時,未按法律規定保證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或優先承租權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2、承租人的違約責任(1)未按約定支付租金的,除補交租金外,還應償付違約金。

拖欠租金達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賃為6個月)的,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對出租房屋使用不當,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不合理損害的,應負責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擅自轉租、轉借、換租房屋或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並得請求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