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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隱私權的界線

法律3.07W
論隱私權的界線
隱私權的主體
隱私權的主體應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隱私權的目標是保持人的心情舒暢、維護人格尊嚴,而且,隱私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存在於權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權利,亦即以權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為標準的權利。人格權最明顯特徵在於其非財產性,企業法人的祕密則是與企業法人的經濟利益相掛鈎,是企業的一種財產。同時,隱私權受到侵犯後,構成一種人格傷害,內心的不安,而企業法人的祕密受到侵犯後會構成企業經濟利益的損失。法人雖然也有祕密,但屬於商業祕密範疇,用《反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 從邏輯上説,死者不應享有隱私權,但法律應對死者生前的隱私權繼續給予保護。其理由是: ①死者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權利,自然也包括隱私權。 ②對死者生前隱私的保護,是一種利益,是死者近親屬以及利害關係人的感情和名譽利益。 相對於死者而言,利益已沒有意義,但死者生前的隱私與其近親屬以及利害關係人密切關聯,構成近親屬的感情因素或名譽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隱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親屬以及利害關係人遭受精神痛苦,這樣對死者的隱私保護,也就是對生存者名譽的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