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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子女給了對方

法律2.08W
協議離婚子女給了對方

傳統家事糾紛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的案件,如離婚、贍養、撫養、扶養、繼承、分家析產等,現在已經涵蓋了婚姻無效、撤銷婚姻、離婚後損害責任、人身自由權、夫妻財產約定、婚生子女否認、生父確認、同居關係析產和探望權、監護權、被繼承人債務清償、遺贈撫養協議、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隨着社會轉型的凸顯和深化,家事糾紛衍生的新類型案件呈現多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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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財產給子女是否可以撤銷


1、離婚協議中把房子過户給孩子屬於贈與行為。這個贈與行為不是單獨的一個贈與行為,是結合了受贈人父母就解除婚姻關係、撫養權歸屬等一系列問題作出的一個利益情感平衡的行為,帶有濃厚的特屬身份關係行為,是依附於孩子父母夫妻關係解除的特殊贈與行為,既然是有身份關係的贈與,就不適用《合同法》第186條第2款關於任意撤銷贈與之規定。

2、即使雙方沒有及時按離婚協議履行過户手續,將房產過户到孩子名下,也不能依據合同法規定行使撤銷權。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8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請求變更或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未發現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不受支持。據此規定,如離婚協議中已經明確房子歸孩子所有,只要不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情形,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物權法關於物權法定的規定,主要是為了使物權變動通過登記產生社會公示公信力,保護社會交易安全。離婚協議中的一方在離婚後,又對將房產過户給孩子的約定反悔,並不涉及第三方保護。因此其反悔主張不能被支持。

故而不少家長擔心在事後一方會反悔將贈與孩子的財產撤銷。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只要該行為是處於夫妻雙方協商決定,並且不存在欺詐、脅迫的情形的,則不能撤銷。將財產贈與孩子的行為,是以中與身份關係有關的行為,大都是孩子自願的,故而也就不存在脅迫一説。因此時不鞥撤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