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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失信人怎麼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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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失信人怎麼刪除

隨着網絡購物平台的興起,很多人為了購物方便開通了網上銀行和手機銀行,這兩者是給人們帶來不少便利,但同時帶來的麻煩也不少,網絡上黑客手段技術高明,一不小心當事人就泄露了自己的銀行密碼,導致存款被盜刷。所以消費者一定要確認支付是否安全,不要隨意點擊外來鏈接。在銀行卡被盜刷後,要第一時間採取措施,保留相應的證據,之後才有可能要求銀行承擔責任。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終本後多久刪除失信

信用不良記錄的保留期限自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日起為5年;超過5年的,應當予以刪除。
這意味着,5年保留期是從還清欠款之後才開始算,不能誤以為不良記錄5年後自動消失、欠的錢不必歸還。
若是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信息,則需要履行義務之後,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從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庫中刪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二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情形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為二年。被執行人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至三年。失信被執行人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