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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一方給另一方打欠條,能否以此主張權益

法律1.49W
婚內一方給另一方打欠條,能否以此主張權益
婚內一方給另一方打欠條,能否以此主張權益
婚內一方給另一方打欠條,對內具有效力,但無法對抗善意第三人。我國法律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的,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