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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不願意土地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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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不願意土地承包
補償太少不願意徵收土地怎麼辦

如果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 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徵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准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徵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徵地補償費包括3項: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按照該耕地被徵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若干倍計算,《土地管理法》規定最高30倍。但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規定已經突破了30倍。“依照現行法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徵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批准增加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尚不足以使被徵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當地人民政府可以用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予以補貼。”


如果老百姓是因為政府對自己的土地補償太少才不願意接受被徵收土地的決定的話,就必須首先和政府進行溝通並且再次協商補償費用的問題,如果無法達成一致就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但是無論如何老百姓的不願意也不會改變政府徵收土地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