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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糾紛,案由

法律3.01W
工傷賠償糾紛 案由
工傷死亡賠償糾紛的案由是什麼?
1.最高院沒有就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割問題出具明確的法律規定。 2.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不能繼承,但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原則是,首先將屬於用於喪葬費等實際支出的費用扣除,再扣除應當屬於個人所有的撫養費部分,剩餘的死亡賠償金部分就按照法定繼承分割。同時,要根據繼承法的遺產處理原則,對生活有困難的殘疾人和喪失勞動能力的人,與被繼承人共同居住生活的法定繼承人要予以照顧。 3.死者父母、妻子、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享有同等的繼承份額,如死者父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話,工傷死亡賠償糾紛的案由再分配上還應多分! 4.相關法律條文:《繼承法》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主要扶養義務或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