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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

法律3.26W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怎麼租
第一條 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於本司法解釋適用範圍的規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房屋即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範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房屋的確定以規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規劃區,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範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係不屬於完全的民事法律關係,不適用本解釋。 關於軍產房的租賃,基本屬於完全的市場行為,並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 以上是對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屋租賃合同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