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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中拘留問題

法律2.16W
強制執行中拘留問題
強制執行中拘傳和拘留的異同

強制執行拘傳和拘留都是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都須報經本院院長批准,但兩者在又有很多不同。


1.文書不同。拘留需作出拘留決定書,拘傳需發拘傳票。


2.方式不同。拘留由司法警察將被拘留人送交當地公安機關看管;拘傳由執行員直接送達被拘傳人;在拘傳前,應向被拘傳人説明拒不到庭的後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庭的,由司法警察拘傳其到庭。


3.適用的次數不同。對同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拘留不得連續適用。但發生了新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人民法院可以重新予以拘留。但是,拘傳沒有次數的限制,只要符合拘傳的條件可以多次適用。


4.適用的條件不同。執行過程中的拘留只要具備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情形,就可以適用。而拘傳適用於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的情況。


5.申請複議的權利不同。被拘留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的規定,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而被拘傳人沒有申請複議的權利。


6.期間不同。拘留的期限為1—15天,而拘傳則以被執行人到達指定地點接受審查或者詢問為期間。


7.程序不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項強制措施,屬於執行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過三名以上執行員討論,在配備裁決庭的地方,需要裁決庭組成合議庭評議決定,並報院長批准。拘傳屬於執行實施權,可以由執行員報院長批准後逕行適用。


日常生活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被有關部門進行傳喚後拒絕到案的情況,那麼公安機關就可以按照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拘傳,拘傳也是屬於強制的措施,但強制力也是最弱的一種,在這裏也是提醒各位,當觸犯了法律後一定要積極的配合有關部門的審理,否則也將會受到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