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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違章取保候審

法律2.68W
交通違章取保候審

交通違章是違反交通管理的行為。交通違章的違反可能給社會、團體、企業、學校以及其他組織帶來不便,對社會的管理帶來很多不確定因素。凡是車輛、行人違反交通管理規章制度和機關、團體、企業、學校及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公安機關批准隨意佔用道路擺攤設點、停放車輛、堆物作業、搭棚蓋房,以及進行集市貿易和其他妨礙交通的活動,均屬交通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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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

保釋,在中國稱之為取保候審,是指偵查、起訴和審判機關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對被刑事追訴而又未被刑事羈押之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以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因此,在我國取保候審之中的“保證”,不僅有被保釋之人的“保證”(在西方的刑事訴訟法中,往往是“宣誓”),還應包括財產之擔保或他人之擔保;而所候之“審”,除了法院的審判外,還包括偵查機關和起訴機關之傳訊(審問)。

取保候審雖然是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但相對於刑事拘留和逮捕這兩種強制措施而言,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實踐中,

卻較少被採用。這與《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9條第3項關於“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的規定,明顯不相符合,因此,需對此問題予以研究,以推動取保候審在我國刑事訴訟過程中更多地被採用。

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由看守所代為執行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管規定、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假釋後不致再危害社會,可以假釋的,由執行的看守所提出假釋建議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審查同意後,報請所在地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核裁定。

在案件中我們往往可以看到取保候審的事件發生,其通過繳納一定的保釋金,可以免除刑事拘留。我們可以明確的是繳納保釋金是為了換取犯罪人員的人身自由,為了進一步的逃避案件的起訴等行為,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也是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