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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租賃合同的法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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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土地租賃合同的法律條文
租賃登記有關的法律條文有哪些

第十三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答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答訂後30日內,持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文件到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五條 申請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書面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書;


(三)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四)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文件。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託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託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六條 房屋租賃申請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後,頒發《房屋租賃證》。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託的機構審查,並頒發《房屋租賃證》。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證》由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於於居住的,房屋租賃憑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户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八條 嚴禁偽造、塗改、轉借、轉讓房屋租賃證。遺失房屋租賃證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


綜上所述,房屋租賃合同法中主要也是明確的告知了,房屋租賃合同當中應該具備的十條內容,在此基礎上其他細節性的約定,租客和房東可以在尊重雙方權益的基礎上自己約定,因為建立一段長久的租賃合作關係,本質上還是在於租客和房東之間,一定要站在對方的角度上相互體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