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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過錯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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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過錯條款
新婚姻法中有哪些條款做了修訂

1、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


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2、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損失,離婚時另一方請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4、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繼承人依法可以繼承的遺產,在繼承人之間尚未實際分割,起訴離婚時另一方請求分割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在繼承人之間實際分割遺產後另行起訴。


綜上所述,婚姻法是我國的一部重要法律,和公民的生活息息相關。新婚姻法的適用範圍是我國境內的結婚、離婚等事宜,也就是説,即使是涉外婚姻,夫妻一方是我國公民的,也適用於婚姻法。新婚姻法主要在共同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權分配上面進行了特別説明。和婚姻法一道,成為公民處理婚姻事務的具體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