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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合同異議期限

法律2.18W
解除合同異議期限

合同終止,是指因發生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情況,使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滅,使合同的法律效力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因為,合同終止只是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並不溯及力,因此不產生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請問解除合同異議期限為多久,謝謝

你好,我國法律並規定解除合同異議期限為三個月。
我國《合同法》規定了協商解除權、約定解除權、法定解除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當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發生時,當事人一方有權主張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法第九十六條規定的合同解除雖有異議,但在約定的異議期限屆滿後才提出異議並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沒有約定異議期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之日起三個月以後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據此,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通知對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須具備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成就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情形發生之要件,即通知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有解除權,否則,即使解除通知到達對方,對方未在約定或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訴訟的,也不產生合同解除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