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車死亡屬於交通事故
有些人的小狗在馬路上或是小區樓下被車輛撞死了,在知道自己的寵物狗被車輛撞死了之後,狗主人也認為這是該司機行駛不當導致,應該要按照交通事故規定來賠償,狗被車撞死了屬於交通事故嗎?本站網小編做了有關介紹,您可以看一看。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搭車出交通事故誰賠償
搭“順風車”發生交通事故致傷找誰賠償?這是好意搭乘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問題。
根據《合同法》第302條第2款、《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如下:
什麼是好意搭乘?在機動車損害賠償法律制度中,有一個好意搭乘的概念,它是指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的行為。好意搭乘人與有償同乘者不同,有償的同乘者,即買車票搭乘汽車的乘客,在遭遇交通事故後,可依客運合同處理,並無問題。而無償搭車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的特點是,所搭乘的機動車並非為搭乘者的目的而運營或者行駛,而是為了機動車所有人的目的,搭乘者的目的與機動車行駛的目的僅僅是巧合,或者僅僅是順路而已;但為專門迎送顧客或他人而運營的如很多超市的購物免費班車,即使無償,亦不是搭便車,不屬於好意搭乘;另搭乘者應當經過機動車駕駛人的同意,未經同意而搭車者,不構成好意搭乘。
現行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是客運合同關係。請求賠償的基礎是《合同法》第302條,該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規定適用於按照規定免票、持優待票或者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這裏的“經承運人許可搭乘的無票旅客”,應理解為經承運人允許搭乘的好意同乘者。
另一種觀點認為:無客運合同關係,合同成立須當事人達成合意,而搭便車,出於同鄉情誼給予的無償幫助,並沒有達成客運合同的意思表示,並無法律行為上的效果意思,因此客運合同並不成立。由於好意施惠本於個人感情,而非為獲取對價,其間只是有一種好意施惠關係,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請求權的基礎仍是《合同法》第302條第2款,屬於類推適用客運合同。
好意搭乘發生事故,駕駛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雖然好意搭乘者雙方不存在合同關係,但根據《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車輛既為駕駛人員所全面操控,駕駛人員當然應對車輛空間之內的人、物安全負責。同時,此種駕駛員義務亦有其法律上的規定,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條就明確要求駕駛員按駕駛規則、交通規則操作車輛,這還是駕駛員負有安全保障義務的法律根源。
若車輛所有人明知對方不具有駕駛車輛的資質,而仍然將車出借的話,這種情況下出借車輛出事故的,則由實際駕駛人和車主承擔賠償責任。但要是車主在事故的發生上面不具有過錯,則事故的責任就由實際駕駛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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