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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公證管轄

法律2.77W
借款合同公證管轄
借款合同糾紛管轄
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或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轄。 根據民訴法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是確定的。 同時,根據合同法規定,借款合同糾紛管轄一般在出借人出借完資金後只有收款義務,而合同履行地為收款人一方所在地,因此出借人一方所在地作為合同履行地法院也有管轄權。 被告所在地法院在財產保全、執行等方面擁有優勢,原告所在地法院方便原告起訴。 根據2015年9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其中“接受貨幣一方”就是出借方,即出借人可以在其所在地起訴借款方等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