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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量刑

法律1.64W
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量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量刑

根據國家《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33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一死一傷類型的交通事故一旦發生,一般會被認定為是較為嚴重的事故,故此此時不管受害者的家屬或者是受害者本人是否同意,都是不得在沒有司法機關職員的參與之下,就確定了賠償金的支付税額的,導致他人死亡的交通案件,一般肇事者是需要坐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