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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備案能撤銷嗎

法律2.83W
離婚協議備案能撤銷嗎
在民政備案的離婚協議是否可以撤銷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九條規定,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可以要求變更或者撤銷關於財產分割的協議,如果一方在籤協議時有欺詐行為的,法院會判決協議無效,重新分割財產。


三、女方隱瞞小孩不是男方親生的事實,是否屬於欺詐


目前,法律對此問題的規定並不十分清楚明確。只是明確一方有轉移、隱藏、偽造債務的,會少分或者不分財產,並不包括“欺詐”在內的其他過錯。進一步説,能否要求賠償呢?《婚姻法》第46條規定,因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離婚的,沒有過錯的一方可以要求賠償。可以看到,這裏也不包括其他的情況。與“欺詐”比較相近的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但根據相關的司法解釋,所謂的同居是指“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此處着重體現的是“持續”“穩定”,女方與婚外第三人生子,很難確定是偶爾一次導致,還是長期持續、穩定居住的結果,因此並不能直接等同於“同居”。在現實中,法院一般以時間來判斷雙方是否為同居,一般是以3個月-1年作為標準。


因此,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説,在訴訟離婚的前提之下,如果不具備上述所列舉的法定情形,即使是無辜的一方,也難以多分財產或者要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