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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法解釋23條

法律2.06W
物權法解釋23條
擔保法解釋12條和物權法202條怎麼解釋
  第二百零二條 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擔保法解釋12條 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訴訟時效結束後,擔保權人在訴訟時效結束後的二年內行使擔保物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説明】這是《物權法》的一個極端重要的變化。《物權法》所規定的行使擔保物權的期限,為主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亦即債權人應該在對主債權提起訴訟時同時要求實現抵押權。該等規定短於《擔保法解釋》所規定的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後兩年內。這樣,主債權訴訟時效結束的結果不但可以對抗債權,而且可以對抗用來擔保主債權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