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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股東會與不設立股東會

法律2.12W
公司設立股東會與不設立股東會
股東會不設立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某些特殊的公司形式可以不設立股東會,其職權由公司的董事會或者其他機構行使。


(1)外商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只設立董事會,由董事會代行股東會的權力;


(2)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併、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併、分立、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後,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


(3)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立股東會,股東可以直接根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做出相應的決定,該決定應當採取書面形式,並且由股東簽名後置備於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