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繼承法第八條

法律2.48W
繼承法第八條
第八條

複議機關逾期未作出複議決定,賠償請求人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複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其申請符合下列條件的,應予立案:


(一)賠償請求人具備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被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是法律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


(三)有具體的申請事項和理由;


(四)屬於本規定第一條規定的情形;


(五)有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已經收到賠償申請的收訖憑證或者相應證據;


(六)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期間,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未能在法定期間行使請求權的情形除外。


第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決定立案的,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向賠償請求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屬於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的國家賠償案件,還應當同時向賠償義務機關、複議機關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國家賠償申請書或者《申請賠償登記表》副本。


經審查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送達賠償請求人。


第十條


賠償請求人對複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文書不服,依照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提出賠償申請,收到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規定第六條、第八條予以審查立案。


經審查認為原不予受理錯誤的,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可以直接審查並作出決定,必要時也可以交由複議機關或者作為賠償義務機關的人民法院作出決定。


在這裏首先小編要告訴大家的是,國家賠償的案件,它分為行政賠償案件還有刑事賠償案件。因此,不同的案件他的立案是有所差別的。其次就是國家賠償案件是有條件限制的,在這裏也給大家列明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