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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移交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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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移交法院

交通肇事是指車輛行為人在行駛過程中,發生碰撞、碾軋、刮擦、翻車、墜車、爆炸、失火等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等交通事故,承擔事故相應責任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而交通肇事所致的社會危害性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中交通肇事罪規定的定罪條件的,要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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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多久移交法院

對於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方面,因為屬於公訴案件,法院不會組織被害人與肇事者進行調解,應由法院依法進行審理以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責任。

2、如果被害人提起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則法院可能會在開庭之前組織被害人和肇事者雙方進行調解,也可能會在開庭時或開庭時組織雙方進行調解。

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的一審審限一般情況下為二到三個月,所以法院可能會在受理後一個月左右的時間進行調解,但具體的時間沒有統一規定,應以法院通知為準。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一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只有為了防止刑事案件審判的過分遲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審判後,由同一審判組織繼續審理附帶民事訴訟。

第二百零二條
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