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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分配

法律3.28W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分配

基於親子關係的特殊情感聯繫和家庭共同生活狀態,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雖是強制義務,但絕大多數情形是父母自覺自願地履行其義務為結果,法律和社會公力無須過多幹預或介入。然而,這並不排除現實生活中少數人自私自利,生而不養,公然背離作為父母應承擔的道義責任和法律義務。在此情形下,則必須動用社會公力,強制父母履行撫養義務。

夫妻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分配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離婚孩子的撫養權怎麼分配

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第二,哺乳期後的子女由誰撫養的問題。首先應由父母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情況判決。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上述意見第3條和第4條的規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一)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二)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於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三)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三)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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