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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幾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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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詐騙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幾條
偵查實驗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的?

一、偵查實驗刑事訴訟法第幾條規定的?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局長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刑訴法第133條規定,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二、偵查實驗如何進行?


作為偵查方法的一種,偵查實驗用於分析、研究、證明某些犯罪手段、犯罪情節,審查和判明證人、被害人的陳述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是否符合客觀實際、是否真實。在各類案件偵查活動中,需要運用偵查實驗進行證明的事實與現象是多種多樣的,既有現場勘驗中的實驗,也有偵查、調查中的實驗。


偵查實驗主要承擔以下的證明任務:證實被害人或證人在某種條件下能否聽到或看到;確定在一段時間內能否完成某種行為;確定在什麼條件下能夠發生某種現象;確定某種條件下,某種行為和某種痕跡是否吻合一致;確定在某種條件下使用某種工具可能或者不可能留下某種痕跡;確定某種痕跡在什麼條件下會發生變異;確定某種事件是怎樣發生的。


另外,針對具體案件,偵查實驗還可以確定現場進出口能否是作案人出入口,某種物品在何種條件下。需要多少人才能搬運走,某個作案對象是否具有作案時間,某種爆炸物的性能和在某種條件下能否自爆、自燃等等。有關人員在實施偵查實驗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以保證實驗結果的可靠性。


由以上信息我們可以看出,偵查實驗刑事訴訟法第133條以及第108條所規定的,由於公安機關在執行偵查實驗時,難免會損害到社會不特定公眾的利益,為了維護國家的權威,要求公安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的過程中,嚴格按照既定的法律規範從事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