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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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生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制度,都有哪些機制呢?
發生醫療糾紛後,醫患雙方進行溝通,雙方達成共識後,簽訂調解協議書,以此種方式解決醫療糾紛,通常稱之為“私了”。由於醫患雙方醫療糾紛本質上是平等的醫患主體雙方的民事爭議,依據民法自治原則,醫患雙方可以通過協商來解決。需要注意的是,和解必須建立在雙方當事人完全自願的基礎之上,任何一方或第三方均不得強迫另一方接受協商解決方式,同時,和解必須堅持合法性原則,即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達成的協議將歸於無效。據調查顯示,85%以上的醫患糾紛都是通過此種方式解決的。在醫療糾紛激增的今天,醫療糾紛的協商解決方式仍然為有效,也是便捷地解決醫療糾紛的好方法。 優點:首先,患者與醫院協商解決是以妥協而不是對抗方式解決糾紛,有利於維護社會穩定,維持醫院正常的工作秩序;其次,當事人有更多機會自行參與糾紛的解決,不具有強制性;第三:有利於保護個人隱私;第四,經當事人理性的協商和解決,能達到雙贏的結果。因此,總的來説,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糾紛,具有省時、省心、經濟的特點,它因能快捷有效地化解矛盾,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維護醫療秩序,保持社會穩定,從而成為解決醫患糾紛最好的方式之一。 缺點:儘管和解可以消除糾紛,但是由於此種方式是醫患雙方自行協商解決的,運作中的隨意性使得人們對和解的公平性、合法性信心不足,醫患雙方的和解有可能排斥了本應介入的衞生行政部門和檢察機關對相關責任人的追究,從而使責任人逃避法律制裁。醫療糾紛調解工作制度所達成的協議沒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都有可能發生反悔,容易導致更大的風險和重複成本。-
刑事責任被告癌症不出庭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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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損失企業所得税
中央企業所得税和地方企業所得税的區別?中央與地方留成不同,一般中央企業全部歸中央,地方企業六成歸中央國税徵收的項目有:1.增值税;2.消費税;3.海關代徵的增值税、消費税、直接對台貿易調節税;4.企業所得税(中央企業所得税,鐵道部門、各銀行總行、各保險總公司、外資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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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挪用公款的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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