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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逼遷造成養殖場鉅額損失的有賠償嗎

法律2.7W
因逼遷造成養殖場鉅額損失的有賠償嗎
因逼遷造成養殖場鉅額損失的,有賠償嗎

因逼遷造成養殖場鉅額損失的,有賠償的,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如果養殖場是合法開設的,養殖場被強行拆遷造成嚴重損失的,可以獲得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 【補償協議】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麪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 【補償決定】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 【先補償後搬遷】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